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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| 新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元旦实施 物业擅自撤离可罚10万 | 
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|  日期:2010年3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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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新闻来源: 安徽商报 
2010年1月1日起,新版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。其中规定,物业擅自“撤退”最高可罚款10万元。 
此外,在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。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新物管条例在对“车位优先”作出定论同时,还一并规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,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,并优先满足业主需要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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